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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有权不同意吗?
2023年04月02日 20:11   浏览:6471   来源:潜山有点美

一、相关案例

2019年2月,李某与某设备制造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技术员,工资每月7000元。同年12月18日,李某以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家庭为由,向公司总经理、人事经理发送邮件,正式提出辞职。公司方面试图挽留,但李某仍坚持离职。后公司以李某未提出书面辞职报告为由,要求李某继续工作。2019年12月19日,李某完成当日的工作后即拒绝继续工作。2019年12月23日,公司人事经理口头警告李某,如再不正常出勤,公司将以李某无故旷工为由,向其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将其辞退。李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二、涉及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释法说理

法律赋予劳动者辞职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单方意志,不以征得另一方同意为要求,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通知到达对方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即劳动者的有效通知送达到用人单位即可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仲裁委认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真实原因系劳动者主动辞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故并不支持李某的要求。本案最后调解结案。李某再继续工作一个月,完成工作交接后,公司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另外,辞职权虽然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没有权利拒绝,但是劳动者也应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否则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从提高公司就业环境和劳动者待遇等积极的方面来避免劳动者的辞职,而不是通过不同意辞职、变相为难劳动者等行为阻止劳动者离职。



潜山市公安局

202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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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头下记录潜山的点点滴滴,公众号:皖韵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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